成都房管局发文规范商业、办公类用房的分割和转让
8月21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业办公类用房分割和转让的实施意见》指出,对于2017年4月21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用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和转让,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和转让。
根据该意见,对于2017年4月21日以前已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商业、办公类用房,将进行分类处理。
其中,已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完成实测成果审核归档的项目,可按原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办理测绘变更成果审核归档及转让手续;而未完成实测成果审核归档,涉及无实体墙分割的房屋已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前部分或全部完成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楼栋,可按原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办理测绘成果审核归档及转让手续。
对于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和转让,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和转让。
此外,对于2017年4月21日以前已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但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商业、办公类用房,该实施意见亦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分类处理。
其中,对于首次登记时已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确定了基本单元的房屋,可继续办理转让手续;对于首次登记时未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确定基本单元的房屋,楼栋中已有部分房屋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完成分户产权登记的,其余房屋可继续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办理测绘变更成果审核归档和转让手续;首次登记时未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确定基本单元的房屋,已形成无实体墙分割和转让事实尚未办理分户产权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或买受人须提交转让行为发生在2017年4月21日前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可继续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办理测绘变更成果审核归档及转让手续。
对于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和转让,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