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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首店焦虑”,这16个城市想出一些好政策!

赢商网华中站 陈晶
摘要:赢商网专门收集了上海、北京、深圳、成都、广州、重庆、杭州、武汉、南京等16个首店经济先行典范城市最新的首店政策,以供行业参考。

“首店经济”概念,诞生于上海,推广至全国。年复一年,各大城市推出的首店引进力度越来越大,一场场品牌首店较量在各个城市间拉开。无论是高净值人群和整体经济水平的一线或“新一线”城市,还是商业相对落后的三四线城市,首店经济都是提升商业魅力和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赢商网专门收集了上海、北京、深圳、成都、广州、重庆、杭州、武汉、南京等16个首店经济先行典范城市最新的首店政策,以供行业参考。

1、上海

支持黄浦、静安、浦东、徐汇、虹口、长宁、奉贤等区深化全球新品首发地建设,围绕服装鞋帽、黄金珠宝、化妆品、汽车等重点领域,精准定位、错位发展,打造各具特色的“全球新品首发地示范区”,完善首发经济生态链。依托上海海关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模式和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通关便利化措施,持续支持国际中高端品牌在沪开展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力争全年引进各类首店、旗舰店800家以上。

——《2023年上海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工作要点》

着重打造首发首秀首展地标。推动“全球新品首发地示范区”建设,选取滨江滨河、历史地段等区域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本土品牌和潮牌的新品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提高时尚首秀、剧目首演等活动的举办频率。

全面提高特色品牌首店比重。提升商业中心的首店入驻数量和比例,吸引国内外高影响力品牌的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展示厅入驻,汇集本土领军性原创品牌总店、首店,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业综合体。

——《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

消费市场创新发展奖励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创新活动,并在年内实现零售额正增长:(一)年内参加“五五购物节”等全市促消费主题活动,活动创意突出、市场效应显著;(二)品牌具有市场引领性,年内在本市开设全球或亚太首店、旗舰店;(三)年内在本市开展有影响力的新品首发、首展、首秀活动;(四)年内在本市推出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

零售企业奖励标准:1.对现有企业,实现2022年零售额同比2021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总额)平均增速。企业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额部分,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不超过25万元。2.对当年新设企业,2022年零售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5万元。

餐饮企业的奖励标准:1.对现有企业,实现2022年营业额(只含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同比2021年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即社零总额中餐饮业增速)。企业高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营业额部分,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不超过5万元。2.对当年新设企业,2022年营业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度消费市场创新发展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2、北京

一、建立品牌首店首发服务体系

(一)各区出台鼓励首店发展的支持配套措施,建立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服务绿色通道,对品牌入驻和开业进程中所涉及的项目选址、登记注册、消防验收、广告牌匾设置、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无需许可促消费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靠前服务,帮助品牌解决落地经营的难点问题。

(二)提升时尚消费品牌新品通关速度,建立服装类新品第三方采信制度。(三)发布鼓励首店首发项目征集指南,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咨询和申报,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品牌首店落地发展

(四)对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0年11月1日(含)以后在京新开设国内外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店面装修(含装修设计费、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超过50万元,业绩稳定且具有良好成长性[注1],给予资金支持。其中零售企业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50%,亚洲首店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餐饮企业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20%,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五)对2020年11月1日(含)以后引进在京纳统零售企业[注2]设立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引进方,按照每新增引进1个满足以上条件的店铺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三、打造全球品牌首发首秀展示平台

(六)对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1年11月1日(含)以后在京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搭建、宣传推广总费用的50%,服装服饰、化妆品、腕表、箱包、金银珠宝等时尚消费类新品发布活动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其他消费品牌新品发布活动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打造一批全球首发中心。

(七)开展北京首发节活动,打造全媒体推广平台,推介新入驻北京的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

四、支持商业品牌总部发展

(八)建立惠企政策推广机制,鼓励以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业品牌企业在京设立独立法人主体。对符合行业示范总部企业标准的商业品牌企业纳入总部企业管理,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和配套政策支持。

——《促进首店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挥首都平台和窗口优势,集聚国内外优质商业资源,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旗舰店、体验店,发展原创品牌概念店、定制店,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构建品牌汇集、品质高端、品味独特的多层次优质商品供给体系,打造国际消费品牌集散中心和配置中心。加快落实国家免税店创新政策,优化口岸、市内免税店布局,鼓励免税店增设国货精品专区,提高国内品牌国际知名度。支持企业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流程,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

3、深圳

汇聚高端消费品牌资源。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深设立首店、旗舰店、新概念店等,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深首发和同步上市新品。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运营企业,每个品牌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品牌奖励50万元。

加快培育深圳本土品牌。实施“品牌瞪羚计划”,在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国潮新品、美颜美妆、饮料食品等细分领域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对入选的品牌给予200万元奖励。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工程,支持消费品出口企业打造自有品牌,促进出口转内销。鼓励柔性生产和反向订制,丰富以用户为中心的高质量供给。

——《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

4、成都

打造国际消费目的地。加快将春熙路、交子商圈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地标商圈,加大对首店经济、夜间经济、总部经济、文旅消费和会展赛事的支持力度,着力打造彰显公园城市特质高品质消费空间。2023年培育创建示范和特色消费场景16个,引培品牌首店500家以上。整合成渝两地优势消费资源,联合举办成渝双城消费节等活动,打造富有巴蜀特色的“成渝消费”全新IP。

——《关于实施“三品一创”消费提质扩容工程 加快培育“蜀里安逸”消费品牌的意见》

5、广州

全球综合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提高广州高效对接国内外消费市场的互联互通能力,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市场环境,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标志性商圈,集聚国际消费资源,增强“买全球、卖全球”的辐射力,把广州建成国际知名消费品牌进入国内市场特别是华南市场的首选地。

引领中国现代消费潮流的标杆城市。充分发挥商都优势,拓展与国际消费市场紧密对接的通道,大力发展彰显本土特色和文化魅力的消费品牌和商品,打造国内知名品牌、原创品牌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首店、旗舰店,把广州建成面向国内外全面展示中国制造和服务品牌的重要门户;引领消费潮流,挖掘广州时尚特质和文化底蕴,以时尚引领消费,以潮流助推消费,促进时尚与科技的紧密融合,把广州建成服务华南地区和全国、辐射全球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时尚商品、品牌、活动的展示发布中心和体验中心。

——《广州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发展规划(2022-2025年)》

6、重庆

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培育。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在渝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支持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支持餐饮企业升级发展。支持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对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餐饮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鼓励餐饮品牌企业提档升级,对被评为米其林星级餐厅的,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

7、杭州

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引进的品牌首店,每引进1家国际顶级品牌首店(旗舰店)、国际一线品牌首店(旗舰店),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100万、6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其中纳入统计第一年兑现奖励的50%,第二年实现增长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水平,兑现奖励的30%,第三年实现增长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水平,兑现奖励的20%。

——《关于发展“首店经济”推动杭州消费转型升级政策的实施细则》

8、武汉

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汉举办首发首秀活动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在本市新开设、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的首店,按照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对每新开一家直营或者加盟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给予补贴支持。

——《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9、南京

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注)给予奖励。引入的品牌门店需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南京依法纳税,平均月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以上。引入全球首店、亚洲首店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引入中国(内地)首店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引入江苏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引入餐饮品牌首店、旗舰店的,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的50%执行。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对在南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品牌首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予以奖励。品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在南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举办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首发、首秀活动,根据评价指标计分,对符合条件前10名的活动,按照不超过活动费用(场租、搭建、宣传推广)的30%给予奖励。排名1-5名的最高奖励30万元;6-10名的最高奖励15万元。相关首发、首秀活动在重点商圈、全国和省级示范步行街举办的,在现有奖励基础上增加20%。

4.构建“首店+”功能体系,支持引入首演、首赛、首展活动,推动文商旅创产业融合发展。对引入首次进入南京的知名演艺活动、体育赛事、展览展会,由相关部门予以适当政策支持。

5.拓展多元渠道,加强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新进入南京的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和首发、首秀、首演、首赛、首展活动。

6.建立首店经济项目库,支持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或举办活动前进行备案入库,对入库企业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

7.支持以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业品牌企业在南京设立独立法人主体。对在我市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销总部,经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总部经济政策。

8.鼓励江北新区和各区,结合实际制定首店经济发展支持政策,参照市级做法予以资金配套,建立品牌首店和首发、首秀活动服务绿色通道,对品牌入驻和开展活动过程中涉及的项目选址、登记注册、安全管理、市容管理、备案审批等,靠前协调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积极帮助品牌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商业载体创新发展,积极引入适合开设高品质、高能级商业品牌门店的商业载体。

——《关于促进首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10、西安

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6300亿元,旅游总收入突破4000亿元,品牌首店、旗舰店、概念店、体验店数量保持西部前列,成为高端品牌西北首发地、国潮品牌西部策源地、文创品牌全国集聚地。

引进品牌标杆:大力发展首店经济、首发经济、品牌经济,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西安设立独立机构,开设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首店、旗舰店、连锁店。

——《西安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创建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依托钟楼·南门、小寨、曲江、高新等核心商圈增强西安高端品牌的集聚优势,引进国内国际一线品牌在西安设立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概念店,鼓励品牌厂商在西安开设直营门店或工厂店,实现“买全球、卖全球、享全球”。支持国际知名品牌融合中国元素、丝路元素、西安元素的创意新品。鼓励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制品牌等在西安首发新品,举办时尚走秀、国际展会和发布活动。研究制定西安市“首店经济”发展计划,把西安建设成为我国西部最重要的商业高端品牌首选地、国内外新品首发地、原创品牌集聚地、国际消费时尚创新地。

——《西安市“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

11、长沙

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有力抓手。一是扩大“首店经济”规模。在五一商圈等人流集中的大型商圈和购物中心,积极引入国际知名品牌、国际国内一线品牌开设全球、全国首店,打造全球品牌、本土知名品牌的首发、首秀及首展活动的展示平台。二是出台首店经济专项奖励政策。确定首店认定标准,出台和争取相应的引进奖励、装修补助、租金减免等优惠措施,对开展首发、首秀及首展活动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

——《长沙市“十四五”商贸流通发展规划》

12、宁波

发展首店首发经济。编制首店品牌、首发活动意向招引名录和宁波首店地图。培育引进国际、国潮、老字号首店,开通首店首发落地经营“绿色通道”。全年新引进品牌首店超过80家。

繁荣小店经济。放宽商业街临时外摆限制条件,允许临街店铺在划定区域内开展外摆经营活动,引导商业综合广场发展“后备箱集市"。加快小店转型升级和组织化经营。

——《“双促双旺”促消费稳增长实施方案》

13、佛山

(八)支持首店经济。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和中国连锁品牌等零售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在佛山经营首店,给予装修费用最高40%的支持,每家企业申报年度内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

——《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方向(扶持内贸流通业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14、青岛

支持首店首发首秀首展。鼓励各区(市)创新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及首秀、首展活动,对符合条件企业在本地开设首店的装修、房租等支出及首发首秀首展活动费用给予补助。

支持引进零售餐饮首店。2023年,鼓励零售、餐饮企业在青岛市注册全国全省独立法人首店。对首店引进主体(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1:1配套。

——《青岛市关于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

支持在青岛市设立全国、全省首店。

奖励标准:综合考核申报项目的品牌层级、区域层级、经营情况、地方贡献等因素,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 20 家独立法人企业类首店,每家给予 30 万元奖励;不超过 10 家门店类首店,每家给予 2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独立法人企业类首店应为青岛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零售或餐饮企业,申报单位为首店自身。 2.门店类首店经营业务应为零售或餐饮业,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是申报项目实 际投资单位。 3.首店项目于申报年度的 1 月 1 日(含)以后首次开业(如: 申报2021年度首店奖励的,应于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开业),并持续经营。

——《支持青岛市零售、餐饮业及首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15、沈阳

一、支持品牌企业来沈开设首店

1.支持开设法人首店。对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品牌与入驻企业联销经营。对入驻我市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的品牌首店,并采取联销模式(首店销售额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经营1年以上,首店通过入驻联销企业纳入国家统计网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含)的,给予每个品牌首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品牌入驻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品牌入驻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引进品牌首店

3.鼓励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引进品牌首店。对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商业综合体)每成功自主招引1个知名品牌首店(含非独立法人性质的首店)且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首店类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相应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每个商业设施运营单位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

三、支持品牌首发首秀活动

4.支持企业开展品牌首发首秀活动。对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知名品牌、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商业综合体)在沈阳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每场活动的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超过50万元的,全市每年选取投入规模较大、发布级别较高10场活动予以补助,每场补助活动主办企业5万元,每个主办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强化品牌首店入驻运营扶持

5.给予租金补助。对在沈注册法人企业的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知名品牌首店,与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商业综合体)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连续两年给予租金补助。第一年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强配套服务保障

6.建立品牌首店服务“绿色通道”。由商务、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品牌首店入驻和开业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通关、消防、质量检测、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事项进行会商,靠前服务,缩短时限,最大限度支持首店落地运营。

7.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对在沈注册法人企业,开设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知名品牌首店,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纳入人才认定范围,在人员落户、子女入学、资金扶持、住房补贴等方面享受“兴沈英才计划”相关政策。

8.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品牌企业利用小视频、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与沈阳日报等媒体合作,对首店、首秀、首发等活动给予宣传推广。

——《沈阳市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若干政策措施》

引进发展商业品牌首店。对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 20万元、 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

——《沈阳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

16、哈尔滨

(一)鼓励发展首店经济。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引进设立知名品牌首家门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利用自有门店新设立知名品牌首家门店,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对其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知名品牌范围及奖励措施如下:

1.对引进或设立的国际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际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BrandLab)最近一期编制的世界品牌500强上榜企业。

2.对引进或设立的国际上市公司(含港澳台地区)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际上市公司(含港澳台地区)指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泛欧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3.对引进或设立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内上市公司(不含港澳台地区)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4.对引进或设立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知名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中国驰名商标”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华老字号”采用商务部公示的“中华老字号认定名单”。

——《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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