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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西安市商务局
摘要:内容包括鼓励发展首店经济;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发展,鼓励区县开发区提升改造步行街;支持西安国际美食之都建设等。

西安市商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各相关企业:

《西安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商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5日

西安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围绕十项重点工作,以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抓手,持续释放内需潜力,建设更具活力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消费提质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全市商贸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引进一批高端商业品牌首店,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带动性的示范商圈、步行街,支持举办消费促进活动和商贸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持续打造城市消费品牌,推进西安餐饮业和老字号发展,促进商、文、旅、体融合,西安国际美食之都建设迈上新的阶段;坚持商务为民,持续完善商贸领域便民服务圈,促进社区商业提质升级,构建覆盖全市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快商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引进,全市商贸流通体系更具活力,融入新发展格局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市新时代迫赶超越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三、奖补政策

(一)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开设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限上商贸企业,引进的国际顶级品牌首店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发展,鼓励区县开发区提升改造步行街。对被商务主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特色街区的,给予100 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商务部步行街改造试点名单的步行街,给予10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步行街改造试点名单的步行街,给予80万元奖励。对省级部门认定的夜经济示范商圈、街区分别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西安国际美食之都建设。对于新认定的西安名吃和老字号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西安名吃、陕菜、特色餐饮和老字号企业新开经营门店,现有直营门店在5家以上的西安名吃、陕菜、特色餐饮和老字号企业,每新增加1个直营门店,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四)支持全市商贸企业参加国家、省级、市级举办的各项消费促进和展销活动,给予其宣传推广费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商贸领域保障和改善居民生活服务业的品牌连锁店发展,促进消费品质升级。鼓励品牌连锁店以直营和特许加盟方式,加快发展经营门店,改造老旧门店,按照每新增加1个门店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户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参与各区县、开发区(含西咸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运营。对企业建成(含提升改造)的再生资源交

易集散市场、分拣中心、分拣站,采取“拨改投”方式,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企业在同一区县、开发区建设(含提升改造)管理标准型和20平方米以上便利型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且运营一年以上,按照建成(含提升改造)管理数量,每个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3年)。

(七)加快商贸企业发展,对当年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商贸企业,每户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已纳入限额以上企业名录库的商贸企业,按照企业当年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亿元、5亿元、10亿元,给予其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培育商贸业发展新业态,推进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对实施服务业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的商贸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支持。

四、附则

(一)本政策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一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本政策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贸领域提质升级促消费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4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大力推进便利店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62号),《西安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商贸业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市商发[2020]11号),《西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城管委发[2019]5号)等文件同步废止。

(三)本政策文件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实施流程以及其他管理要求。

原文链接:

http://www.xa.gov.cn/ztzl/ztzl/lwlbzt/jjkdyxtz/60f4e1a9f8fd1c0bdc3aee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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