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支持商业品牌首店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长府办发〔202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支持商业品牌首店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支持商业品牌首店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培育建设“新兴消费城”、打造“区域消费中心”的部署,大力发展首店经济,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促进我市消费市场国际化、特色化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引进品牌首店。每落位1个品牌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首店类别〔中国(内地)首店、东三省首店、吉林省首店,下同〕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引入餐饮品牌首店的,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
单个商业设施运营单位最高补助上限100万元。
二、支持知名品牌来长开设首店。对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按首店类别给予项目租金、建安成本或者装修成本30%、20%、10%的奖励。其中,综合商超类根据首店类别最高补助上限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品牌门店类根据首店类别最高补助上限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三、支持品牌企业在长开设法人首店。对国内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在长春开设法人企业首店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按首店类别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支持我市首创品牌在长开设首店。对我市首创的品牌在长春开设首店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按照品牌力、经营力、影响力等情况进行评分,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5个品牌,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在长举办品牌首发首秀活动。对在长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长主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品牌级别、活动级别、活动费用、媒体报道等指标进行评分,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10个活动,分别给予活动主办企业10万元奖励。
六、对于符合本措施第一至第三条奖励条件的高层级首店,如全球首店、亚洲首店等,其奖励方式、奖励额度等通过“一事一议”机制予以确定。
七、同一企业的不同事项可根据不同条款分别申请,可同时享受措施中的各项政策支持;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市级其他政策支持。
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品牌首店标准说明
2.长春市首创品牌评价标准
3.商业品牌首发、首秀活动评价标准
原文链接:
http://qikai.changchun.gov.cn/xxfb/qdml/zcwj/202304/t20230412_3128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