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发展首店首发经济扶持办法(暂行)》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发展首店首发经济扶持办法(暂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0820、82340849)。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发展首店首发经济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1〕49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佛山中心城区商业消费供给度、特色体验度、产商融合度、品牌集聚度、业态创新度、时尚引领度、商业活跃度、消费舒适度,助力培育建设立足佛山、面向珠江西岸,辐射粤港澳大湾区乃至“一带一路”的大湾区新型消费中心城市,禅城区作为万亿城市中心城区,主动担当,发挥优势,整合资源,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全面激发品牌消费潜力,推动城市消费能级提升,结合禅城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禅城区辖区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首店入驻奖励。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禅城区开设独立法人品牌首店(不含门店升级产生的旗舰首店和功能首店),与商业运营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入驻协议。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10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广东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5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佛山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广东首店,给予30万元奖励;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佛山首店,给予2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和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授权代理商开设佛山首店,给予1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和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禅城区开设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按前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开设首店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签订进驻协议3年以上(含3年)的,可适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9号)有关首店扶持方面条款。
第四条 首店门店装修补助。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禅城区开设独立法人品牌首店,与商业运营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入驻协议,门店装修(不含设备购置)总费用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按照品牌首店装修实际支付费用的20%予以补助。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广东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佛山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广东首店,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佛山首店,最高给予20万补助;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和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授权代理商开设佛山首店,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五条 首店租金补助。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禅城区开设独立法人品牌首店,与商业运营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入驻协议,并且自企业开业当月起算,餐饮类企业前12个整月门店应税营业额月均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零售类企业前12个整月门店应税营业额月均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品牌首店前12个整月实际租金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招引企业奖励。注册登记在禅城区的商业运营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等单位,引进独立法人品牌首店进驻禅城,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入驻协议,并已办理招引辅导备案的,给予招商引资奖励。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20万元奖励;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广东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15万元奖励;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佛山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广东首店,给予10万元奖励;招引一个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佛山首店,给予8万元奖励;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和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授权代理商开设佛山首店,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企业增效贡献奖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和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禅城区开设的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门店,成功申请佛山市辖区分店(分支机构)增值税在禅城区汇总申报纳税的,按其当年起两个自然年度内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留成新增部分给予100%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和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禅城区开设的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门店,成功申请在禅城区设立独立法人区域总部的,可适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9号)有关新引进(新设立)连锁企业总部(包括连锁企业区域总经销、总代理等区域总部或销售公司等功能型总部)扶持方面条款。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首店首发扶持资金由区与各镇(街道)按现行体制分成负担相应支出(以企业注册地作为分成依据)。各镇(街道)负责部分统一由区财政垫付后扣减镇(街道)分成。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首店首发的认定(认定标准详见附件)和扶持资金申报与审核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筹实施,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按年度制定并发布具体申报指南,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配合发动企业申报;各相关申报企业向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申报资料,经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提交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复核审查和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第十条 首店首发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区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中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一条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若同时符合禅城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申报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奖励的品牌首店需承诺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不得迁离禅城区,否则退回所有扶持奖励资金。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切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申报单位必须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国家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诚信经营、无违法记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在资金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不接受监督检查和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督促仍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所涉及扶持事项可申请扶持奖励。对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但组织方尚未开始组织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审核发放扶持资金的,仍按本办法并根据申报指南相关条款继续执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据本办法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仍按协议执行。但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
本办法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附件:首店认定标准
一、本办法所称的首店是指主要经营引领性品牌商品或服务,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满足一定功能首次开业,体现品牌形象的市场主体。
二、首店的认定分为直接认定和综合评价认定两种形式。
直接认定的品牌以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的《国内外权威平台发布的知名品牌榜单名录》(详见附件1)范围为准。
综合评价认定是指按照首店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根据企业的品牌力、经营力、创新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总分值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认定为符合首店政策品牌。
《国内外权威平台发布的知名品牌榜单名录》和《首店评价体系》将根据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估调整,以年度发布的具体政策申报指南为准。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cheng.gov.cn/gkmlpt/content/5/5855/mpost_5855904.html#34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