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建设国际新型商贸中心的若干实施意见
关于建设国际新型商贸中心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际新型商贸中心,根据《萧山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招引强企业,激发商务新动能
1.引进商贸企业区域总部
引进具有营销结算功能的总部型商贸企业。对在萧山区新设立全国或区域销售结算总部、全年零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其零售额5‰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统计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单位,当年批发业销售额达到30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纳入统计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当年零售业销售额达到3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当年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3.鼓励商贸综合体统一收银
对统一收银(联营或自营)、当年零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同时纳入萧山区社零统计的商贸综合体,按当年零售额的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深化电商培育,塑造电商新版图
1.鼓励直播电商发展
对年直播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超过10%(含)的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年直播销售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直播销售额1亿元(含)至2亿元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直播销售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
对获得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给予主办单位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给予主办单位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打磨强品牌,提炼品牌新动能
1.鼓励餐饮企业品质化发展
对新获评“国家五钻酒家”的餐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餐饮企业新获评“黑珍珠”星级餐厅或“米其林指南”星级餐厅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根据市级认定文件,新获评杭州市“六名”工程的餐饮企业按杭州市政策执行。
2.大力发展首店经济,提升消费能级
对在我区开设商业品牌首店且一次性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杭州首店划分,经认定,分别给予投入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发展新消费,打造消费新场景
1.支持夜间经济发展和智慧商圈打造
支持商业街区(商贸综合体、园区)进行夜经济业态和数字化建设提升改造,支持“元宇宙”等新场景方面的项目投入,按照提升改造项目投入资金的5%给予补助,给予实施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数字商圈(智慧商圈)、夜间经济地标和夜间经济集聚示范区等各创建项目,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商贸企业创优创牌
对获评杭州市级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街给予申报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评省级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街给予申报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评省级绿色商场给予申报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该政策资金来源全部为上级资金。
五、完善新服务,构筑商务新生态
1.支持商贸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
鼓励区内各商贸企业参与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起的促消费专项活动,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包括策划费、搭建费、运输费、物料费、设备租赁费、宣传广告费等活动相关费用,不包括发券减免金额)的30%给予支持,单次活动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
2.市场运行监测和应急调运
针对我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重点超市、肉类粮油加工等重点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企业,用于保证节日市场供应,保障市场体系建设和物资储备,应对不确定因素如台风、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社会因素引起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必需品供不应求、价格异常,积极配合做好肉、菜、粮油、豆制品等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的企业,每个企业按不超过1万元补助。
对列入商务部、省、市、区等重点流通企业、生活必需品监测和生产资料监测等企业补助,主要用于企业信息报送设备添置或更新等,每个企业按不超过1万元补助。
该政策资金来源全部为上级资金。
六、附则
1.本实施意见由区商务局牵头实施,按政策内容分别会同镇街平台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2.对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3.企业在申请本实施意见规定政策资金过程中,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失效期与萧委[2023]4号文件一致。2023年1月1日后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萧山区商务局会同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https://www.xiaoshan.gov.cn/art/2023/10/10/art_1229293109_1837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