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南昌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市场主体、做强会展经济、提振商贸消费,形成政策合力,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首发首店经济发展
第一条 支持品牌首店入驻。
(一)支持商业品牌首店入驻。对开设南昌首个专卖店或主力店(化妆品类可以专柜形式入驻)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在昌开设江西首个专卖店或主力店(化妆品类可以专柜形式入驻)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二)支持零售品牌首店入驻。对开设南昌首个面积不小于2000平米(含)单店的国内外知名零售品牌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在昌开设江西首个面积不小于2000平米(含)单店的国内外知名零售品牌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三)支持餐饮品牌首店入驻。对开设南昌首店的国内外知名餐饮品牌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对在昌开设江西首店的国内外知名餐饮品牌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二条 支持品牌首店招引。对成功招引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零售品牌和餐饮品牌在南昌开设首家门店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特色街区商业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每新增引进1个品牌首店,给予5万元支持。单家企业或机构该项支持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品牌首发首秀。对在南昌举办新品首发首秀活动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按活动的场租和展场搭建、宣传推广等总费用的50%,每场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同一品牌企业获该项支持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夜间经济街区发展
第四条 对新获评的市级夜间经济街区,按50万元/条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发展
第五条 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品牌创建。
(一)支持争创市级特色商业街区。
对新获评的区域性、示范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分别按10万元/条、20万元/条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奖励。
(二)支持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复评。
对复评合格的区域性、示范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分别按5万元/条、10万元/条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奖励。
对复评获更高级别的特色商业街区,按照复核级别给予复核奖励。
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五条奖励条件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
第六条 对新获评的基本型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按10万元/个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高品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按15万元/个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老字号创新与发展
第七条 支持老字号申报认定。对新获得江西省商务厅认定的江西老字号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更高级别评定的,按照阶梯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八条 支持老字号扩大规模。
(一)支持老字号企业参展。对参加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的赴市外、省外、国外的老字号专项展会、博览会的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无展位展会项目不予支持。
(二)支持举办老字号展会活动。对与市商务局联合举办南昌市老字号专项展会活动的所在地县(区)级政府,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老字号企业开设门店。对在南昌市开设首家门店且经营时间一年(含)以上的老字号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南昌市开设直营店的老字号企业,每新增1家且经营时间一年(含)以上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获该项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8万元。
六、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九条 支持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品牌展会。对以市政府名义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品牌展会,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万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举办方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申办经费支持。对展览面积16万平方米以上且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名前三名的展会,额外再给予举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条 支持“会展+产业”项目。加大会展与产业融合发展力度,对重点扶持的“4+4+X”产业展项目,按市政府批复金额给予举办方连续三年经费支持。支持经费按上届的20%逐年递减。
第十一条 支持举办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本地展会。
(一)对在我市国际化专业型展馆举办的、采取市场化运作、场地租赁天数3天以上(含)、室内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新培育展会,按不超过40万元/万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举办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展会支持标准按20%逐年递减,最多支持三届。
(二)对在我市国际化专业型展馆举办的、采取市场化运作、场地租赁天数3天以上(含)、室内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非新培育展会,按4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举办方不超过60万元扶持资金;对在我市普通专业型展馆举办的、采取市场化运作、场地租赁天数3天以上(含)、室内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非新培育展会,按2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举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资金。同一年度内仅支持展出面积前三的同类型展会。
第十二条 支持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专业会议和论坛、企业年会、交易会及供应商、经销商大会。对国家级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本市酒店举办的会期2天及以上、参会人数500人及以上、使用住房单日300间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会议和论坛、企业年会、交易会及供应商、经销商大会,给予举办方10万元资金支持。人数每增加10%且房间数每增加5%,支持资金相应增加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的展会、会议、论坛合并举办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补一项。
第十三条 支持组团赴其他城市参展。对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以市政府名义组团赴外省、市参展的项目,设计搭建费按1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含水、电、特装管理、垃圾清理费等),参展展位费按主办方统一标准,给予参展单位参展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会展企业、展会项目参与国际性、区域性组织认证。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等国际性或区域性会展组织认证的企业或展会项目举办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支持电子商务和商贸物流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电商示范创建。
(一)支持争创市级电商示范项目。对新获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市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企业或基地运营主体(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或企业2.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参与市级电商示范项目复评。对通过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市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复评的单位,分别给予企业或基地运营主体(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或企业2.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六条 支持网络零售类龙头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亿元且增幅同比前一年超过5%、5亿元且增幅同比前一年超过2%、10亿元且增幅同比前一年超过1%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A级物流企业创建。
(一)支持争创A级物流企业。对新获得A级、2A级、3A级、4A级、5A级认定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照阶梯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二)支持A级物流企业复核。对通过复核的A级、2A级、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1万元、2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八条 支持提升寄递服务能力。
(一)推进农村寄递服务水平。对在全市行政村(城中村、乡镇政府所在村除外)上一年度新增不少于10个邮政快递综合服务站且每个服务站年邮件快件揽投量不低于600票的寄递企业,按每个服务站50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寄递企业做大做强。对上一年度快递业务量达到1300万件的寄递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农贸市场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中心城区新建、改造农贸市场。
(一)支持新建农贸市场。对中心城区新建的、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五星级农贸市场,给予开办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改造农贸市场。对中心城区完成改造提升的、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实际改造提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五星级农贸市场,给予开办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星级农贸市场。
(一)支持新增星级农贸市场评定。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农贸市场,分别给予开办方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星级农贸市场参与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贸市场,分别给予开办方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复核获更高星级的农贸市场,按照复核星级给予复核奖励;对复核低于原定星级的农贸市场,当年不予奖励。
九、支持限上主体培育
第二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年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以及月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非新开业批零住餐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月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十、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是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的企业或单位组织。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其余奖励扶持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第九条、第十条涉及红谷滩区的所需资金由市、红谷滩区按6:4分担。本政策第二十一条,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今后如遇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市与各县区承担比例相应调整。其余政策条款兑现资金全部由市本级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如超出则将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南昌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洪商务字〔2022〕148号)相应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nc.gov.cn/ncszf/ncsgfxwj/202308/aaa80c36c3c2441993b83f743a7110b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