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若干措施促进品牌首店发展 中国(内地)首店奖励50万元
7月17日,福州市商务局牵头制定《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公众征求意见稿)》(下称《若干措施》),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起至8月16日。
据了解,《若干措施》适用于2023年9月1日之后首次进驻福州示范步行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和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的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首店,包括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品牌首店认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如2023年9月1日后入驻福州示范步行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和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的门店,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企业须与商业场地业主或运营机构签订三年(含)以上的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
《若干措施》对重点商圈(综合体)和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给出了具体范围,包括三坊七巷(东街口商圈、香格里拉中心、正大广场)、万象城商圈、苏万宝商圈、百万富商圈、三宝城(南公园)、万达—爱琴海商圈、海峡奥体健康城、三江口城市会客厅片区、闽江之心(含茉莉大街、青年会广场、烟台山、中洲岛、中亭街、元洪城、苍霞、上下杭、爱情岛、福街)、泰禾商圈、世欧广场、国际茶港城、名城中心、马尾船政文化城。
此外,《若干措施》提出了五大支持措施,涉及资金奖励、租金补助、免租期培育、放宽“外摆位”限制等:
一是中国(内地)首店奖励50万元、福建首店奖励30万元、福州首店奖励20万元;
二是对经认定的品牌首店,合法经营满3年后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其中中国(内地)首店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福建首店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福州首店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是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场所,由场地业主单位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作为政府特定用途租赁,允许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引进,租金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并鼓励实行免租期培育,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经营场所培育免租期,分3年执行,每年2个月。
四是对品牌首店的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对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餐厅、展演等商家,经审批在特定时间段可适当放宽“外摆位”限制。
五是支持各县(市)区通过城市建设更新、改造提升传统商业街区等方式,加大对各类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制定出台辖区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