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次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9月29日消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内容涉及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推动做好世行评估体系高水平对标改革,以及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固化完善制度举措。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强化促进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并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健全劳动保护制度,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此次修改决定共计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落实国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
一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起草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规定了相关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
二是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国家关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要求,明确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部门共享企业年报信息,免于企业重复填报等。
三是加强涉企政策制定与清理。首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其次,从企业等经营主体视角出发,对政策措施、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办理状态信息告知等提出相应要求。
四是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其次,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速裁庭、巡回庭、派出庭,为当事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便利。
推动做好世行评估体系高水平对标改革
一是强化促进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对标“便利国际贸易的公共服务质量”指标,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咨询服务机制,提供国际经贸规则的政策咨询、培训和指导等服务;二是支持行业协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是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用户自主选择通信网络业务的权利。对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和高效数字连接”指标,首先加强规划和土地方面保障;其次要求相关部门保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权利和企业用户自主选择通信网络业务的权利。
三是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对标“劳动用工”指标,首先明确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护,保障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其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工作场所暴力、歧视、骚扰和霸凌的规章制度,将识别工作场所相关危害和风险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建立内部投诉和调查处置程序。
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固化完善制度举措
一是优化完善政务服务。首先明确深化“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其次明确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建立涉企兜底服务机制等。
二是完善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首先,规定企业服务专员定期走访、主动宣传涉企政策措施、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等要求。其次,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诽谤、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名誉。第三,对信托财产登记及相关配套机制开展探索。
三是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应当依法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并加强对违法行为整改的指导。
四是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首先要求市级执法部门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指导执法单位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对可以由不同层级执法单位开展的行政检查,依法合理确定行使层级,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其次对行政检查确需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作出相应工作规范。
五是提升监管执法效能。首先,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制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重点监管事项合规指引。其次,推行应用检查码,归集、共享行政检查数据,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监督评价。第三,推进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为执法人员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