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鼓励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满足要求的,择优 20 家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2023年)
关于组织开展支持 发展城市首店政策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 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2〕13 号)文件要求,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拟组织开展支持发展城市首店政策项目的 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申报
(一)申报方向支持发展城市首店,鼓励在成都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择优 20 家分别给予 20 万元 奖励。
(二)项目执行时间 申报项目执行时间以《支持发展城市首店政策实施细则》 (见附件)要求为准。
(三)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可根据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 09:00—7 月 21 日 23:59 期间进行项 目申报。超出申报时间,不予受理。
(四)单位注册与申报 符合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条件的申报单位,首先要确定管 理员在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完成单位注册。管理员 指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管理员指定项目负 责人并分配权限。项目负责人在信息化平台完成注册后,才能 按照要求申报具体项目,上传有关附件。管理员审核无误后通 过信息化平台报送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已经在信息 化平台完成注册的单位无须重新注册。
(五)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应全部扫描并上传到信息化平台,上传文件格式统一为 PDF,单个文件最大不超过 50M,文件清晰明 确。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 报工作,负责审查申报主体资质、审核申报项目与资金政策方 向一致性以及申报材料完整性(即申报材料是否按相关文件要 求提供),必要时应查验原件和进行实地查看(采取抽查方式), 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审核中发现项目申报资料不完整的,应 通知企业限期补充完善,逾期视为企业放弃申报。对不符合支 持政策的项目,不予通过。区(市)县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市 商务局项目库进行管理。 对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要求修改或进一步补充 佐证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补充并重新上 传,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对审核通过项目,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 信息化平台、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按 要求将申报材料下载打印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各区(市) 县商务主管部门。
二、区(市)县初审转报
(一)初审转报时间 相关区(市)县应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7 月 31 日期间完 成初审转报工作。
(二)确定管理人员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分配账号指定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化平台。系统管理员负责信息化平台内各科室账号分配和权限管理。
(三)项目审核转报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要求, 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职能对申报项目在 信息平台上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除在信息化平台上 予以审核通过外,还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按支持方向附项目 汇总表,行文报市商务局。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7:00 前将转报文件、企业申报资料(两份,须胶装)一同交至市商 务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市商务局将根据区县资金申请报 告、信息化平台审核报送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对逾期未完 成其中任何一项工作的项目不纳入专家评审项目范围。
三、项目评审和公示
(一)项目评审 对区(市)县审核通过并转报的项目,由市商务局行政审 批处组织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 日—8 月 8 日。
(二)项目公示 对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通过市商务局网站、信息化平台 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四、联系方式
(一)申报政策咨询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3769
(二)专家评审咨询 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 联系电话:61883717
(三)资金拨付咨询 市商务局财务处 联系电话:61885902
(四)信息化平台项目技术支持咨询 联系电话:61883661 附件:支持发展城市首店政策实施细则 成都市商务局 2023 年 7 月 10 日
附件 支持发展城市首店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2〕13 号)第(十六)条 “促进消费恢复发展”中的“支持发展城市首店,鼓励在成都开设 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择优 20 家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二、支持对象 2022 年在我市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 店、成都首店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须 在我市)。
三、实施时间 门店开业时间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四、必要条件
(一)申报全球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名列世界品牌 实验室发布的 2020 年、2021《世界品牌 500 强榜单》或中国 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 2020 年、2021 年《中国 服务业企业 500 强榜单》,且该首店为该品牌通过创新经营业 态或模式形成的新店;
(二)申报中国大陆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为首次进入 中国,并须在除中国大陆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设有实体门 店;
(三)申报西南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为首次进入西 南地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并在除西南地区 外的国内其他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
(四)申报成都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为首次在成都 市域范围内开设实体门店。
(五)申报企业须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品牌持有证明或品 牌授权证明。
(六)申报企业申报的首店品牌,须已完成品牌商标注册。 品牌注册中或尚未注册,不得申报本项目。
(七)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为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 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五、支持标准 对在我市开设的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 成都首店,按照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标准,依据 《2022 年度成都市首店开设评价指标》(见附件),对得分 60 分以上的申报项目择优进行奖励。
六、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品牌首店基本情况、申请 奖励金额等;
(二)尚在有效期内的品牌持有证明或品牌授权证明(品 牌授权须提供自品牌持有方起至品牌使用方止的完整授权证 明材料);
(三)品牌商标已注册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入驻商业载体的名称、详细地址(含商户楼层门牌 号)、开业时间、经营面积的情况说明,附相关自证材料,并 加盖公章;
(五)《2022 年度成都市首店开设评价指标》(见附件) 中需要申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按二级指标要求依次提供佐 证材料,扫描合并为一个 PDF 文件后,上传系统)。
七、申报受理 申报企业通过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 理信息化平台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注册所在区(市) 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转报市商务局。
原文链接:https://sww.chengdu.gov.cn/cdswh/gsgg/2023-07/11/content_9f8ea052cd334aa9bf067544c1e778f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