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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公司及董事长祝珺等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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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京中央商场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等违规事项,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要求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11月21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

公告显示,南京中央商场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的责任人员包括董事长及总裁祝珺、董事会秘书李尤、财务总监金福。

江苏证监局对中央商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局要求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可在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中央商场表示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将严格整改。公司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中央商场强调,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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